11月13日,楊洋訴肖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一審落槌。
判決文書顯示,北京互聯網法院判處被告肖某在《人民法院報》向原告楊洋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維權合理支出2萬元,共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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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網研究院注意到,楊洋此前也曾多次狀告「黑粉」并勝訴。
今年3月,楊洋狀告黑粉許某某一案有了判決結果。被告許某某曾發布數篇博文,對楊洋進行侮辱、誹謗,法院判決許某某于微博頁面置頂位置登載致歉信向楊洋公開致歉并予賠償。
許某某隨后遵從判決發布致歉信。道歉信中,他承認自己多次發布對楊洋的侮辱、誹謗言論,侵犯楊洋的名譽權,并稱已經按照楊洋的意愿,將賠償款捐給公益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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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月,楊洋與另一名黑粉呂某之間的一場持續了兩年之久的官司,也以楊洋勝訴而告終。呂某曾在2020年連續4個月對楊洋進行辱罵、造謠等行為,法院判決呂某連續三日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刊公開向楊洋道歉。除公開道歉以外,呂某還需向楊洋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以及經濟損失15000元,合計30000元。
呂某在道歉信中,對自己的行為進行了懺悔,表示已經將所有關于楊洋的不實言論都刪除了,以后不會再發表任何關于楊洋的不實言論,謹言慎行,文明上網,并且按照楊洋的意愿將賠款全部捐給陽光專項基金。楊洋兩次將賠款捐贈的行為獲得網友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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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被告呂某曾在庭審中辯解稱,原告作為明星應當對大眾的正常評價具有容忍度,自己的行為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
呂某的此番言論,也引發了網友一頓「怒懟」。有網友反駁「憑什麼要對你罵人容忍,若是這麼罵都可以容忍的話,要法律干什麼」,還有網友表示「網暴對象都應得到保護,普通人和明星都是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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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作為公眾人物,就得容忍他人惡意侮辱嗎?對此,《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馬麗紅律師表示,明星雖然對公眾評價有容忍的義務,但是作為合法公民,也享有名譽權,受到法律的保護。
我國民法典第1025條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第一,捏造、扭曲事實;第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第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同時,馬麗紅律師提醒,「造謠一張嘴,辟謠跑斷腿」,網絡空間絕不是專屬于個人的私人空間,而是具有一定社會公開性的空間,具有較強媒體特性。如果網友的評論是出于侮辱、誹謗、引戰的目的,則不再具有正當性,可能會構成侵權,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欄目主編:張武 文字編輯:程沛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圖片編輯:邵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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